农村农业机械化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化政策)
1、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实行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群众、确保安全作业的原则。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第六条 购置农业机械的,须经县、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农机监理人员进行农机牌证管理、考试考核、技术检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处理事故时,必须依法办事,并按规定佩带标志,主动出示证件,接受群众监督。第二章 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第五条 购置农业机械后,应在三个月以内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入户手续,经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及行驶或准用证件后,方可使用。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第二十一条,拖拉机投入使用前,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农机监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期满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删去第四十一条。
寻乌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承担着重要的工作职责,依据《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行政管理和执法。其首要任务是研究并制定本区域农业机械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重大技术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和执行。
畜牧法》等,对种畜禽和兽医进行管理,负责兽药监管,动植物防疫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农机管理局:根据《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负责农业机械化行业管理、农机安全监理,培训农机人员,保障农业生产机械化。农村能源环保办:负责农村能源规划和沼气池建设,致力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1、第一章总则规定,条例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活动,强调政府的领导责任和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支持,设置了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农民购买农机、技术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
2、根据公告,修正后的《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自2008年12月17日起正式施行,内容将对农业机械的购买、使用、维修、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详细规定,以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并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发挥农业机械作用,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及其配件。
4、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的管理,提高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经营维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及其配件。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63号国务院令,正式发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此条例由新华社于24日授权播发。条例明确了农业机械的定义,即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特别强调了对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农业机械进行管理。
条例概述 本条例旨在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通过对农业机械的制造、销售、使用、维修等环节进行规范,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2009年11月1日起,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释义》(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填补了我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领域行政法规的空白。
第二条强调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应遵循法治、安全和便利群众的基本原则,所有与农业机械作业相关的行为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和驾驶操作的单位和个人,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农业机械作业安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