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化安全工作(农业机械化安全工作总结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的内容改写如下: 在条例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设清真食堂,应遵守本条例相关规定。” 新增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二款:“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办清真食品超市。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了强化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提升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市场的稳定和供应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为确保消防安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第六章中规定了详细的监督和管理措施。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及下级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定期检查,将消防安全纳入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包括拖拉机、收割机等的管理,驾驶人员的考试、考核和牌证发放,以及道路拖拉机的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参与科教兴农,负责农机科研、推广和科技管理工作,负责农机产品推广许可证的管理。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外资项目,引进和消化农机技术和装备。
2、制定农机管理政策,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农机跨区作业。负责农机维修网络和配件质量监管,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农机安全监督及驾驶人员管理。负责排灌设施管理,农机新技术引进,防汛抗灾农机调配,统计年报等工作。 农机科技教育科/ 规划农机具研发、示范推广,组织重大项目的立项和攻关。
3、主要职责: 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进行登记、入户、安全技术检验、考核和核发证件,确保合规操作。参与新型、改型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审核和鉴定,确保设备安全可靠。在田间、场院及乡以下道路进行农机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保障道路安全。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并按国家规定管理相关费用。
4、依法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指导农机安全生产;负责全县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登记备案、核发牌证及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考试、发证、检审验工作;监督道路外农机违章行为查处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农机事故档案;指导协调农用拖拉机、农机运输机械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在青海省,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包括牌证管理、技术检验、驾驶和操作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安全检查等。省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制相关牌证和表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及其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包括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农用拖拉机、自走式农用机械、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具。
在乡镇层面,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负责实施具体的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对于在农业机械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此外,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青海省,农业机械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他们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第六章主要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首先,对于农业机械管理、生产、销售、科研、推广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若已有相关法律或法规进行规定,将按照这些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理或处罚(第三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保障维修经营者和送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农机监理机关进行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